威法案例:当“无法协商”遇上“份额明确”,法院如何裁判?——陶雄利律师代理七旬老人诉请分割共有老宅
来源: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官方公众号 作者:陶雄利律师 时间:2026-08-10
“有家难回,有名无实”的共有困境
当事人张老伯(化名,70余岁)因祖宅继承,享有某老宅四分之三的份额,剩余四分之一份额归其已故姐姐所有。姐姐去世多年,其名下份额一直未办理继承登记,且其子女(即张老伯的外甥/外甥女)身份信息不详,两家早已断联,关系紧张。
更令张老伯难以接受的是,该老宅长期被姐姐的子女一方占据并出租获益,而作为“大股东”的张老伯却无法使用、无法收益,甚至连进门查看都困难。在多次尝试沟通无果、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张老伯向法院提起了共有物分割纠纷诉讼。
争议焦点: 在共有人身份信息不明、无法协商、且房屋物理结构无法“归边”分割的情况下,法院能否支持分割?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老宅属于张老伯与其姐子女的共有财产。张老伯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份额超过三分之二,有权提起分割之诉。鉴于以下三个“无法”:
无法协商: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协商;
无法归边:房屋结构不适合实物分割,无法为各共有人划出独立区域;
无法折让:双方无信任基础,无法通过作价补偿方式由一方获得全部产权。
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双方应互相协助,将涉案老宅予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张老伯四分之三、被告方四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割。
本案极具典型性,是解决“历史遗留共有房产”纠纷的教科书式判例。
共有物分割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除外,否则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本案中,张老伯作为主要份额持有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分割方式的法定顺序:法院并非随意判决拍卖。法律规定的分割顺序为:协议分割 > 实物分割 > 变价分割(拍卖/变卖)。在本案“三个无法”的客观条件下,拍卖、变卖是打破僵局的唯一合法且有效的途径。
(一)给类似困境权利人的建议
诉讼策略首选“变价分割”:当涉及多位共有人、关系恶化或房屋不具备独立使用条件时,在起诉状中应明确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拍卖、变卖共有房屋并分割价款”,避免法院因无法分割而驳回。
做好公告送达的心理准备:对于身份不详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这会导致诉讼周期延长,需提前规划时间。
(二)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
拍卖价款的不确定性:司法拍卖的成交价通常低于市场评估价,可能存在一定折价。若无人竞买,还可能面临流拍后降价二次拍卖的风险。
税费承担问题:拍卖、变卖产生的相关税费(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如何由双方分摊,需在执行阶段明确,这也是实践中容易产生新纠纷的点。
本案的判决,并未因“亲情破裂”或“身份不明”而中止对权利的救济,而是通过“变价分割”这一法律工具,强制清算了共有关系。
它启示我们:当共有关系的基础(亲情、信任)不复存在时,法律提供了“金钱分割”作为最终的退出机制,哪怕这代价是失去一套老宅,但换回的是一份属于自己份额的对价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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