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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融资租赁和运输合同混合如何解决——陶雄利律师代理司机与运输公司合同纠纷案实务

来源:互联网 作者:陶雄利律师 时间:2026-08-13

 

01

 

 案情简介

 

司机张某(化名)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及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运输公司购买一辆全新货车,登记在公司名下;张某按月向公司支付“租金”,期限为三年;公司负责安排运输任务,并承诺每月为张某提供不低于一定金额的“保底收入”;张某需缴纳押金。张某据此开始工作,双方形成一种紧密的合作关系。

然而,合同履行一年多后,运输公司因单量不饱和,且之前港口限行,开始调派到其他港口执行运输,且取消保底。双方沟通无果,矛盾激化,运输公司通过远程控制系统锁死了车辆,致使张某无法继续运营。张某因此停止支付后续租金。

双方停摆许久,因运输公司要还车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高额违约金。张某则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租金和押金、并支付运输公司拖欠其的运费。

 

 

02

 

争议焦点与裁判结果

 

争议焦点:

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本案合同名为“租赁”,但车辆由公司购买、登记在公司名下,且公司提供保底业务,这种模式究竟是单纯的车辆租赁,还是具有“融资租赁”或“挂靠经营”的特征?

哪一方构成违约? 是张某未付租金违约,还是运输公司不安排任务、不保底、锁车的行为违约?

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如果合同解除,已付租金是否退还?车辆价值减损(折旧)应由谁承担?张某的运费和押金如何处理?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并非简单的租赁关系,而是融合了车辆提供、业务保障、费用结算等多种因素的复合合同。运输公司未能提供保底业务并锁车,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及运输服务合同》;运输公司返还张某押金;

运输公司支付拖欠张某的运费;运输公司赔偿张某因合同解除造成的部分损失(该损失计算考虑了车辆折旧价值,并判决按比例返还部分已付租金)。

二审判决: 运输公司与张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车辆价值的鉴定和折旧分摊比例的处理亦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运输行业从业者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其核心价值在于法院没有拘泥于合同名称,而是穿透表象,探究双方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合同性质的穿透式审判思维:法院准确识别出,本案合同虽名为“租赁”,但运输公司承担了购置车辆、提供业务来源、保障最低收入等核心义务,这使得张某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公司的经营体系。因此,简单适用《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即承租人支付租金即可使用,出租人主要义务是交付合格租赁物)已不足以解决双方纠纷。法院将其作为一个包含委托运输、资金融通、合作经营等要素的复合合同进行处理,是本案裁判的基石。

违约责任的认定:法院对违约顺序和性质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运输公司作为掌握车辆控制权和业务分配权的一方,其单方变更任务地点、取消保底承诺并锁车的行为,直接剥夺了张某通过合同获得收入的核心权利,构成根本违约。张某后续停止支付租金,是在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况下的合法抗辩,不构成违约。这一认定厘清了是非曲直。

合同解除后责任的公平处理:合同解除后,不能简单地将车辆收回、租金不退。法院引入了车辆价值鉴定程序,客观评估了合同解除时车辆的剩余价值。判决退还部分租金,实际上是考虑到了张某已支付的租金中,有一部分相当于“车辆价款”的分期支付,在合同因公司违约解除后,公司应在扣除车辆合理折旧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张某。这种做法平衡了双方利益,既避免了张某“人财两空”,也避免了公司因违约反而获得车辆折旧利益的不公局面。

 

 

04

 

结语

 

本案通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维持了有利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司机一方的判决,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它提醒我们,在复杂的商业合作中,合同名称不等于法律关系,违约后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合理的因果对应关系。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增强法律意识,用合法、诚信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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