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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被告在广州居住,原告竟向被告户籍地提起诉讼,被告可以怎么做

来源:互联网 作者:高志鹏 律师 时间:2023-10-26

【案情简介】

陈某曾向李某购买手提袋一只,陈某收到手提袋后发现该手提袋存在质量问题,故拒绝按照李某要求给付价款,双方多次协商沟通未果,李某向陈某户籍地,也即湖南省某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支付货款。

而陈某已外出至广州黄埔区工作,租赁黄埔区某酒店居住两年,若案件在户籍地审理,陈某返回户籍地应诉将消耗巨大时间精力。

【争议焦点】

李某作为原告向陈某户籍地起诉,陈某是否可以要求由广州法院管辖?

【律师观点】

李某向陈某出售手提包一只,李某与陈某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双方没有协议管辖,则应当按照合同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又说明,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陈某以于广州市黄埔区居住两年,其所租住的酒店以及所在居委会也已出具了相关的证明证实居住事实,应当认定广州市黄埔区为陈某的经常居住地,本案中陈某的住所地,也即户籍地为湖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当以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中,湖南法院无管辖权,针对湖南法院无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情况,陈某有权向湖南法院提出。湖南法院应当移送。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现住地。现被告在广州市黄埔区目前居所已经实际居住长达一年以上,有居委会给出具的证明,应认定该居所为经常居住地,被告向本院提出的管辖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异议成立。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处理。

【律师总结】

案件审理的首要问题即确定审理法院是否有权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是案件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若认定已受理案件的法院因上述提及的当事人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等情况而无管辖权的,有权向已受理的法院提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在法定期限内,也不宜应诉答辩,否则视为认可管辖,即丧失了维护正当、合法权益的机会,请大家注意。

 

本文作者:高志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