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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不拍照打卡就扣工资,这合理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健辉 律师 时间:2023-10-26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6年6月入职某装修公司,担任装修师傅职务,每月工资由固定底薪3千元及外派工资每天200元组成。装修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对外接收客户装修订单,对内指派装修师傅前往项目现场驻扎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后指示返回公司等待下次指派。

李某入职半年后,装修公司为便于管理,建立外派工作汇报群,并由组长发出群公告要求组员在外派工作期间,每日需要对工作现场拍照打卡,以此作为考勤计算外派工资依据。其后,李某接到装修公司指令,前往北京项目工作,在外派的20天期间,李某15天进行了拍照打卡,因此装修公司在下月发放工资时按照15天工时计算发放工资,李某收到该月工资时提出异议,装修公司回复因未进行拍照打卡故该5天外派工资不予发放。

李某多次找到装修公司领导沟通要求补发5天外派工资无果后,向装修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当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克扣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那么在本案中,装修公司根据工作群聊公告通知外派工资根据每日拍照打卡计算,没打卡的工时不计算外派工资是否合理呢?

装修公司观点: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为计件支付,且装修公司领导已经于2017年初通过企业微信组建外派工作汇报群,明确要求拍照每日汇报工作进度计考勤依据,当时李某在群上已经收悉,而李某外派到北京项目工作期间实际考勤天数为15天,装修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当月工资给李某。

李某观点: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详细的计件支付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本人因为工作繁忙忘记拍照打卡,并不代表本人没提供劳动,本人实际按期完成了外派工作任务,装修公司应当向本人支付劳动报酬。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李某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外派工作汇报群拍照打卡的方式来计算李某的考勤或工资,且装修公司无法证明相关公司管理制度及工资计算的制度。

虽然装修公司有通过微信群通知不拍照打卡会不发放工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报酬作为劳动的对价,应当以劳动者实质性提供的劳动作为计算依据,若简单地根据外派工作汇报群的公告作为李某的考勤依据并以考勤依据计算工资,且在装修公司无法证明李某未及时完成外派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直接扣除李某的工资将有损其合法权益。因此李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装修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装修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法有理。

仲裁结果:

装修公司一次性补发未支付的5天外派工资,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本文作者:李健辉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