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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 | 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来源:互联网 作者:高志鹏 律师 时间:2024-03-19

【案情简介】

李某与湖南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湖南某公司指派至广州市黄埔区工作。因公司拖欠工资,李某诉请至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万元。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湖南某公司支付李某工资25000元。李某不服,拟起诉至法院,李某提出,若公司诉至公司所在地,也即湖南法院,案件将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至湖南应诉?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律师意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若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的情况,因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则应当确定法院受理时间,由后受理的人民法院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处理。

若本案裁决对公司不利,则公司可能会诉至法院,公司可能选择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若李某至公司所在地法院应诉可能产生较大的时间与金钱成本。若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应当尽快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中较为便利的法院起诉,避免出现按照公司诉请管辖、导致可能耗费较大应诉成本的情况。

【附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

网址:https://www.gzns.gov.cn/gzjg/gzsnsq/qzfgzbm/qrlzyhshbzj/ldrszyzc/content/post_3866830.html

 

关于明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穗劳人仲委〔2017〕4号

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区仲裁委”):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关于调整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47号),结合当前我市实际,现对相关管辖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管辖: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专业市场分局、机场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驻穗办事机构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四)外地企业与劳动者在穗发生的争议案件;

  (五)省仲裁委管辖外的中央直属驻穗单位、省直属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 六 )驻穗部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师以下)与文职人员的争议案件 ;

  (七)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或者相当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或 500 万美元 )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八)市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二、各区仲裁委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省、市仲裁委管辖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各区仲裁委对其所管辖的争议案件,认为重大、复杂或涉及面广,需由市仲裁委处理的,可以报请市仲裁委处理。

  市仲裁委可以将有权管辖的争议案件指定由区仲裁委受理。

  四、各仲裁委在受理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已经受理的,不得重复受理;受理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已经受理的,应将案件移送至最先受理的仲裁委。

  五、涉及省管辖的争议案件,按照《关于调整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47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案件管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法受理的争议案件,由已经受理案件的仲裁委继续审理,不适用本通知变更管辖。

  七、本通知由市仲裁委负责解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9月11日

 

关于仲裁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升仲裁效能、优化服务,根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关于明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穗劳人仲委〔2017〕4号)第三条的规定,现对市仲裁委管辖的部分争议案件作如下处理:

  自2018年10月1日起,在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以及用工地在你区的外地企业所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你委管辖。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9月29日

 

本文作者:高志鹏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