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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因事故导致残疾,残疾赔偿金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来源:互联网 作者:高志鹏 律师 时间:2024-01-15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某日,李某遭遇交通事故,步行时被陈某驾驶机动车撞击导致受伤,因陈某未主动赔偿损失,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陈某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并申请对自身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2023年5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李某伤残达十级,李某要求从受伤之日起计算所需扶养子女的生活费,陈某提出应当从定残之日开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而并非从受伤之日起开始计算。

【争议焦点】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从受伤之日起开始计算还是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同类案例检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853号判决

本院认为: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自事故发生当日到定残日期间,因上诉人受伤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已经由误工费予以补偿,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损失已经予以弥补,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自定残日起算。至定残日时,被扶养人已经年满十八周岁,故原审法院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194号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及年限。由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而伤残鉴定是明确受害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依据,考虑到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作为衡量受害人未来收入减少的两个赔偿项目,本身是一个整体,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与残疾赔偿金起算时间一致,即从定残之日起计算。而且,本案误工费计至定残前一日,已经补偿了受害人在此期间遭受的所有收入损失。因此,本院对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调整为从定残之日起算。

【律师意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残疾赔偿金,依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计算,而并未另外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从上述案例中便可以知悉其中的论理,民事赔偿以损失填补为原则,如案例中论述的,定残前损失可以通过主张误工费弥补。从法律规定、论理方面,均可确定应当以定残之日开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中,应当采纳陈某观点,李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自定残之日开始计算。

 

本文作者:高志鹏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