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因读书原因导致的户口迁入迁出,会否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来源:互联网 作者:陈凯佳 律师 时间:2023-07-14
【真实案例】
小刘于1981年2月1日出生入户**经济社处,登记为农业户口,由**村委管辖,1997年9月因大中专招生将户口迁往**工业学校, 2001年8月8日因大中专学生毕业将户口从**省**市**区**号迁入原**省**市**镇**号,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由**居委管辖,2004年9月8日原址办理非转农市内迁移,登记为农业户口,由**村委管辖,2010年5月1日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现户籍地址为**市**区**号,该址属于原告管辖范围。2022年1月25日,小刘以集体经济组织为被申请人,向**镇政府提交《行政处理申请书》,请求确认小刘具有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有权享有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的100股社区股股东权益及其他平等权益。**镇政府受理后开展调查,并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行决第15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集体经济组织不服,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01
政府处理结果:小刘享有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有权享受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的100股社区股股东权益及其他平等权益。
02
一审判决结果:判决驳回**村社关于撤销**镇政府作出的确认小刘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有权享受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的100股社区股股东权益及其他平等权益行政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 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 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有权对小刘提出的案涉行政处理申请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是本案适格被告。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 二、三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 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
本案中,小刘出生入户原告处,1997 年因读书原因将户口迁往学校,2001年毕业后从学校迁回户口时,由于受当时相关户籍政策的影响,其户口虽迁回原户籍地址,但因是非农业户口只能暂归居委管理,2004年原址办理非转农后才归村委管辖,即属原告处管辖。小刘的上述户籍情况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并非归责于其个人原因,小刘毕业后立即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且已于2004年9月8日原址办理非转农登记为农业户口,已尽到了个人能力范围内的义务。反观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小刘本可以在毕业回迁户口时直接落户农业户口,进而归村委管辖,但小刘怠于或疏于履行相关义务或手续。
因此,小刘的户籍迁移应有别于主动选择放弃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发生的户籍迁移情况,其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必须经原告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的情形,加之亦无证据证明小刘户口迁入原告处后未履行相关的社员义务,故被告根据2021年《章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确认小刘享有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有权享受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的100股社区股股东权益及其他平等权益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妥。
【律师观点】
本案中,笔者担任小刘在行政处理阶段作为申请人和一审阶段的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至法院开庭时,各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小刘在本案是否依法具有**经济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镇政府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此,笔者持如下观点认为:
首先,小刘于1981年2月1日出生,出生后即入户**市**区**号,1997年9月因读书将户口迁移至**工业大学,2001年8月8日毕业后即将户口迁回至原户籍**市**区**号,并未注意到实际被区分迁入居委和村委的显著不同,两处实际显示地址一致。
退一万步而言,即便贵院审查认定小刘的户口存在有迁入**社区的情形,但小刘出生即入**经济社处,虽因外出读书户口有短暂迁出,但其户籍迁移乃受当时相关政策的客观影响。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2002]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就读于省外高等学校的广东生源学生和就读我省高等学校的非广东生源学生,按照国家现有规定,入学时必须将户口迁往就读学校”,《广东省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2003]18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户口性质一律转为“非农业”;选择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农业户口性质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中共**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穗办[2002]17号】第六条“关于‘农转居’人员户籍管理问题”中第二十四点规定“严格控制居民转为农业户口。除因考取大中专院校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后两年内找不到工作的原农业户口学生以及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农业户口的被收养的福利院儿童,可允许办理转为农业户口外,其余人员一律不得办理居民转农业户口手续”。可见,即便法院认定小刘存在户口变动情形,也应考虑属于客观原因而发生的变动,且现有证据显示小刘已及时于2004年将户口迁回村委原址,故不能据此剥夺小刘的所具有的**经济社的成员资格。
综上,小刘具有**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配给100股社区股的条件,**镇政府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结论正确。
【办案总结及知识延伸】
笔者之前在2023年1月6日曾分享过一期有关于“外嫁女”专题的办案心得和总结,反响不小。本期笔者继续从实务案例出发,总结此类案件在实际办理、法律适用方面的一些知识(后续会继续更新),供阅众批评、指正。
工作亮点处理“集体分红”问题,是否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根据上述规定,被告负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有权对辖区居民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及集体分红事宜作出处理决定。
司法实践中,部分经济社或联合社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通知》(粤高法[2001]156号)主张政府部门要求经济社向外嫁女发放应有分红不属于其行政处理范围,但因上述通知是关于法院案件受理的指导性意见,而政府对分红问题进行处理属于行政处理纠纷。因此,经济社或联合社以上述通知文件为由认为政府部门无权处理外嫁女的分红请求,并没有法律依据。
主张要求经济社/联合社发放集体(股份)分红,是否需要以确认资格作为前提?
主流观点认为: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依法进行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主决定集体经济分配使用的自治权利。为了尊重并确保该权利的行使,维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已形成的分配状态的基本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有序发展,行政机关对外嫁女有关享有相关福利待遇的请求,一般应以外嫁女获得村民资格确认作为支持的前提,对其村民资格确认前的相关福利待遇补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补发的,对外嫁女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责任田”问题,是否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
主流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从上述规定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农民的生活、生产、发展和保障等基本问题。未实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剥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应发的纠纷,与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因承包合同和经营权流转应发的纠纷在性质上有所不同。给予或者不给予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完全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决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负有指导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事宜的政府有权主管部门,对集体经济组织不向外嫁女分配责任田地,可能侵犯包括外嫁女在内的农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应属于其监督管理职责范围。
青苗补偿款及属人的奖励款的处理,是否属于政府职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组织与村民之间因成员资格及依附于该成员资格上相关的权益争议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三十四条又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市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中也规定了解决“外嫁女”权益纠纷的路径,即一般要按照“镇政府千预—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步走的争议解决程序。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政策均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及相关权益争议上的法定职责。相关诉争的责任田青苗补偿款和奖励款等征地综合补偿款,属于依附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上的财产权益,负有管理权限的政府机构在处理相关社员资格认定时理应对该基于成员身份的财产权益争议一并予以处理。
01
法院观点1:征地综合补偿款包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般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奖励款是对青苗、鱼塘和一般附着物权属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偿确认的奖励金。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土地征收所获得的青苗款和奖励款应当是以承包责任田为前提。由于小红(外嫁女)和集体经济组织均确认外嫁女的责任田已被收回,且小红(外嫁女)无提供证据证实集体经济组织对青苗款和奖励款的分配标准不是以责任田为前提,故小红(外嫁女)提出应享有青苗款和奖励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政府部门对小红(外嫁女)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02
法院观点2:该款项并非关于青苗种植的实际损失补偿,实质上为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普遍享有,原告在出嫁前分配有责任田,被告与第三人并非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告责任田被依法收回,且即便经济社或经联社仅以当事人属外嫁女为由收回其责任田亦缺乏法律依据,其以外嫁女责任田被收回作为不予分配前述青苗补偿款及奖励款的理由,明显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