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

做热爱法律的工匠about weifa

威法案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拒绝后竟遭遇解雇,最终如何维权?

来源:互联网 作者:高志鹏 律师 时间:2023-06-26

【案情简介】

李某原系某家具厂员工,原负责操作电脑对模具中的模架进行设计、编程,

自2022年起,家具厂多次要求李某完成模具其他部分编程工作,李某就此向家具厂多次提出异议。而家具厂则是以向李某发出警告信的方式强令李某完成所安排任务。因李某持续提出异议,家具厂最终于2023年某日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李某劳动关系。其后,李某以遭受家具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家具厂支付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意见】

1、李某工作岗位为编程员,家具厂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也均为编程任务,属于其工作职责,家具厂不存在变更工作内容的情况。

2、李某提出不熟悉其他模具编程后,厂内已经安排培训。经培训后,李某仍拒绝工作安排,其显然存在违反严重劳动纪律的情况,家具厂解除其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委裁决】

本委认为:关于李某的工作内容,双方各执一词,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家具厂未提交李某的《岗位说明书》或以往工作成果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李某此前的工作内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采信李某关于工作内容是模架编程的主张,这是其一。其二,家具厂调整李某的工作内容为整套模具的编程工作应审查工作内容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李某由原来从事的模架编程调整为整套模具的编程,直接从根本上影响了李某的专业技能方向、工作考核标准等主要岗位因素,故认定为工作内容性质发生变化。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家具厂在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变更李某的工作内容,在此情形下李某也在长达一个月时间向家具厂的主管及人事专员表达不同意变更工作内容。

综上,家具厂在单方变更李某工作内容的情况后,以申于履行工作职责,以工作内容不会为由拒绝部门领导工作安排,后期经过领导培训,拒绝配合考核等行为下达警告信,并认定为违反员工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本委认定家具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律师意见】

本案中核心在于认定家具厂是否存在未与李某协商一致而扩大其工作范围的情况以及李某是否有权拒绝相应的工作安排。首先,关于工作内容的举证责任问题,李某于该家具厂内工作,接受家具厂的工作安排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交付相应成果,家具厂作为工作任务交付、工作成果接收方理应存在安排劳动者工作、接收成果的相应证据。而在本案中,家具厂并未提供劳动者确认的“岗位说明书”等证据证明与劳动者所约定工作内容的情况,又未提供任何工作安排、成果的相应证据,作为掌握上述证据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关于李某是否有权拒绝相应的工作安排的问题,需要提示的是,工作内容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约定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李某对家具厂变更工作这一情况提出异议,未按家具厂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并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而是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也正是基于此,家具厂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高志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