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 | 用人单位称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能够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来源:互联网 作者:高志鹏 律师 时间:2023-03-15
【案情简介】
文某于2021年11月16日入职某公司。因公司未依法与文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文某购买社会保险,同时拖欠文某工资。2022年11月4日,文某单方通知公司、解除与公司劳动关系。文某基于上述事实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受理文某上述仲裁申请后,公司提出抗辩称,公司要求与文某签书面合同,但文某并未按照要求签订,公司不应承担二倍工资差额,并提供通知一张,其中显示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发出通知称将于2022年10月30日与包括文某在内的人员签订“劳务协议”。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代理律师核心观点】
一、文某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文某有权拒绝签订公司提出的“劳务协议”。
本案中,公司企图通过与文某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否认与文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从而逃避应负法律责任。而文某与公司之间并非劳务合同关系,文某提供证据也已能证明文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文某当然有权拒绝签署公司提供的劳务协议,公司自始至终均未提出与文某签订劳动合同,文某更无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即使公司抗辩所称的,文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属实,因公司仍继续聘用文某工作,公司也应当向文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具体到本案,若文某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当终止与文某劳动关系,而不应当继续聘请文某工作,现在既然公司确未与文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应当承担未依法用工所产生的责任,即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观点】
公司主张文某在职期间有向文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文某以“再做一段时间就不做了”为由拒绝签订,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为文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协商期,公司应支付文某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总结】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当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应立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遇到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时,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处理,以规避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高志鹏 律师